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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根据攀枝花市鑫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29日裁定受理攀枝花市鑫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4日指定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为攀枝花市鑫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攀枝花市鑫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10月18日前,向攀枝花市鑫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金海世纪城49栋1单元4楼(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对面);联系人:李帮胜;联系电话:13508225575;传真:0812-3362605;电子邮箱:317799099@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攀枝花市鑫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攀枝花市鑫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4日

  (2017)川04破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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