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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药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全市首例!销售假药 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本报讯(许朝晖 徐永刚 记者 周越)被告人孙某在没有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销售由非法渠道购买的保健药品,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新近,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据西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这是我市判决的首例销售药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诉讼过程中,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药罪,并向西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孙某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自己销售的是保健食品而不是药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09年3月开始在西区河门口经营保健用品店,后孙某将保健用品店迁至西区苏铁中路356号,更名为爱火保健用品店。此后,孙某在没有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销售由非法渠道购买的保健药品。2018年1月11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在该店检查时,发现孙某店铺的柜台上摆放有疑似保健药品的包装盒,包装盒内没有药品,工作人员当场询问孙某在柜台上摆放保健药品盒的目的,孙某承认是为了销售保健药品。随后,工作人员现场扣押了孙某用于销售的疑似各种保健药品共计134盒。2018年1月22日,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孙某用于销售的疑似保健药品特征符合药品的定义,且属于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即销售的情形,按假药论处。2018年1月26日,西区公安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孙某传唤至西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孙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本市市级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办案法官、检察官一致认为,孙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活动,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希望通过本案引导社会公众树立食品药品安全防范意识,从确保自身用药安全做起,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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